“大学生化粪池坠亡”副校长被免职 律师解析

小巷寂寥
2025-05-2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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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化粪池坠亡”副校长被免职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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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转凉,一年里的第二大团圆节-——中秋节即将到来,未雨绸缪的人开始做过冬的打算,心大的人还穿着背心短裤在长安街上逗猫遛鸟儿侃大山。

5月19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名学生掉进化粪池,不幸身亡。5月22日晚,联合调查组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5月19日15时51分,重庆对外经贸学院2024级学生张某上完体育课后,途经B校区篮球场附近便道旁草坪时坠入化粪池,经校方、消防、医疗等多方力量全力搜救,仍不幸身亡。

经查,事发时该化粪池涉事井口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校方对此负有严重的安全管理责任。校方已对分管副校长李某作出免职处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联合调查组督促校方积极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并全面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事发后校园内多处窨井立了警示牌

极目新闻记者5月21日走访事发校园时曾看到,事发化粪池位于学校体育运动场与篮球场之间,这里也竖起了多块警示牌,现场拉起了多条警戒线,校园内多处井盖位置也立起了黄色警示牌。21日,遇难学生家属与校方达成协议,学生遗体于当晚被家属带回老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次事故涉及一个较为“冷门”的罪名: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人死亡即构成重大伤亡事故,“通俗来讲,学校里对教育设施有管理责任的人,像后勤部门的领导、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等,如果他们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把教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处理好,结果导致严重伤亡事故,那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事发化粪池拉起了多道警戒线

胡磊律师介绍,据媒体报道,有证据显示去年12月该学校搞安全检查的时候,已经发现部分井盖周边有塌陷的问题了,按理说就该赶紧彻底维修或者更换,但仅用一块木板盖住,未彻底解决安全隐患,即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学生死亡的后果与工作人员过去存在因果联系,即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胡磊律师还介绍,除校方直接负责人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校方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学校要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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