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旨在通过系统性制度重构,推动行业实现从“规模驱动”向“回报导向”的根本性转变。方案发布后,华夏基金积极响应,率先申报新型浮动费率基金——华夏瑞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切实落实《行动方案》关于提升投资者投资体验与获得感的要求。5月23日,华夏瑞享回报混合正式获得证监会发行批文。
《行动方案》中强调,要优化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收费模式,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推行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机制,对于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确定具体适用的管理费率水平,明显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华夏基金此次申报的华夏瑞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分档收取 ,切实体现了《行动方案》所倡导的理念。
具体而言,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则按1.20%年费率收取管理费;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则根据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管理费率档位: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超过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为正,按1.5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若持有期间的年化超额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其他情形按1.2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这种创新的收费模式,实现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深度绑定,激励管理人提升投资能力,追求业绩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浮动管理费机制以优化费率激励管理人提升业绩,强化利益共担,具有强调长期投资、扶优限劣、超额收益与风格明晰等正面导向。华夏基金率先推出新型浮动费率基金,为行业树立了积极榜样,随着更多基金公司落实《行动方案》,公募基金行业有望构建更健康的生态,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浮动费率基金对基金公司管理能力和系统能力提出了全新考验。与传统固定费率基金不同,浮动费率基金需实时跟踪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收益情况,在赎回、转出或合同终止时精准计算管理费,这要求基金公司具备更精细化的运营管理能力与强大的数据处理、计算系统。面对挑战,华夏基金组织专业团队深入研究浮动费率基金的运作逻辑与合规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基金管理细则与风险控制方案,并在系统建设和团队培训方面做了充足准备,确保在产品发行与后续管理过程中,各环节都能高效衔接、规范运行。
在基金经理选择上,华夏基金也是高度重视,派出旗下绩优基金经理主管。华夏瑞享回报混合拟任基金经理王君正,基金经理从业资历已超11年,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投资经理,所管理基金长期业绩表现稳定。
考虑到投资者对新型浮动费率基金的理解需要一个过程,华夏基金后续将持续做好宣传推广和投资者服务。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详细解读产品的费率结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投资策略等关键信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产品特点、理解掌握费率结构、费率变化规则以及相关风险,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风险提示:投资者在投资以上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上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以上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保证以上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以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以上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10.中国证监会对以上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以上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以上基金没有风险。以上产品由华夏基金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本资料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资料中的所有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我公司不就资料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资料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